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5-27 14:11
来源:重庆通管局
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由我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9年5月24日局长办公会决定,废止《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渝通信〔2013〕140号);修改《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通信发〔2016〕9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渝通信〔2013〕140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对《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通信发〔2016〕98号)进行部分修改,即在第二章增加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三十二、《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五十条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对废弃管线未及时处置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废弃管线未及时处置 | 对废弃管线未及时处置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对其它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影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第五十五条 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本条例二十四条规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 | 未履行第二十四条所列职责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未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未定期开展管线普查、未定期评估安全防范设施运行状态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未编制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或发生管线事故后未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且因未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未定期开展管线普查、未定期评估安全防范设施运行状态2年内受到一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导致其它严重后果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未编制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或发生管线事故后未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第五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 有所列行为之一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损坏、占用、挪移管线;擅自接驳管线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
逾期未改,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质;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 依据《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 |||
逾期未改,非法占压管线进行建设 | 依据《重庆市电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修改内容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