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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信通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11-01 10:20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在电信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信息产业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关于监测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监测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 制定故障防范措施,明确故障处理流程,保证监测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三) 组织编制监测系统的扩容、链路调整方案,组织系统扩容、链路调整的验收; (四) 组织建立及修改静态配置数据,制定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核对、检查监测系统静态配置数据,保障输出数据的准确性; (五)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告,按照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布置监督抽测,协调解决相关争议; (六) 按照信息产业部要求,配合完成监测系统功能调整、软件版本升级; (七) 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培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条 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安全分中心)的维护职责: (一) 负责监测系统机房DDF架以内的设备日常维护,保障监测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二) 当发现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通知设备厂商抢修,并报通信管理局; (三) 监视采集链路的运行状态,发现链路传输质量问题和传输故障,及时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抢修,并报通信管理局; (四)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在监测系统机房内传输设备的日常测试和维护给予配合; (五) 完成通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职责: (一) 负责从本地网信令链路采集点的高阻抗跨接头至通信管理局监测系统DDF架以外的采集链路的维护,保证采集数据传送的安全、稳定、可靠; (二) 及时准确地按规定提供监测系统所需静态配置的数据信息; (三) 承担监测系统的保修范围以外的维护费用。 第五条 设备厂商的职责: 当收到安全分中心的监测系统故障通知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第六条 通信管理局根据监测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专人负责定期分析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分析《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表一至表十,分析结果作为解决互联互通系列问题的基本资料和依据。 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指派一名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技术专家于每月第二周协助通信管理局对报表进行分析,平时根据故障投诉的具体情况,由通信管理局指定当事双方专家或第三方专家到场分析。 第七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加、调整采集点时,应制定好方案,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呼叫局向、路由、中继群等影响监测系统静态数据的调整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通信管理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向通信管理局报告,随后完善相应的书面手续。 通信管理局与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每月核对一次静态数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每月10日以前将静态数据(包括收敛采集系统数据、本地网内固定电话号码段和移动电话号码段)报通信管理局。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监测系统采集链路纳入日常维护和管理范围内,并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与安全分中心建立联系制度,以便发生故障时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九条 当监测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通信管理局向信息产业部书面报告。 (一) 监测系统设备瘫痪24小时以上; (二) 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某一本地网内采集链路全阻24小时以上; (三) 某一采集点双路数据采集链路同时中断12小时以上。 第十条 通信管理局、安全分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设备厂商维护人员,对接触到的系统输出数据报表、静态数据应严格保密。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助分析报表的技术专家也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服从通信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和遵守安全分中心的机房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立即取消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细则与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不符之处,一律以信息产业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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