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09 11:23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在电信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监测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监测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制定故障防范措施,明确故障处理流程,保证监测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三)组织编制监测系统的扩容、链路调整方案,组织系统扩容、链路调整的验收;
(四)组织建立及修改静态配置数据,制定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核对、检查监测系统静态配置数据,保障输出数据的准确性;
(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告,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布置监督抽测,协调解决相关争议;
(六)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配合完成监测系统功能调整、软件版本升级;
(七)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培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条 通信管理局根据监测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专人负责定期分析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分析监测系统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解决互联互通系列问题的基本资料和依据。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指派一名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技术专家于每月7日以前协助通信管理局对报表进行分析,平时根据故障投诉的具体情况,由通信管理局指定当事双方专家或第三方专家到场分析。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维单位维护人员因工作需要,对接触到的监测系统的输出数据报表、静态配置数据应严格保密。代维单位是指接受通信管理局委托,对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进行维护及维修的单位。
第四条 代维单位负责监测系统协议转换器以内的设备的日常维护,每日例行巡检,及时排除系统故障和设备故障,形成报表,并完成通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保障监测系统的不间断运行。当发现链路传输质量问题和传输故障时,及时上报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抢修。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各本地网信令链路采集点的高阻抗跨接头至通信管理局监测系统协议转换器以外的采集链路纳入日常维护和管理范围内,并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与通信管理局建立联系制度,以便发生故障时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下列数据调整时,原则上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通信管理局报告,紧急情况下随时报告通信管理局,随后完善相应的书面手续:
(一)增加、调整采集点;
(二)对网间呼叫局向、路由、中继群等影响监测系统静态数据的调整时。
通信管理局与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每月核对一次静态数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每月10日以前将静态数据(包括收敛采集系统数据、本地网内固定电话号码段和移动电话号码段)报通信管理局。
第七条 当监测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通信管理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告:
(一)监测系统设备瘫痪24小时以上;
(二)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某一本地网内采集链路全阻24小时以上;
(三)某一采集点双路数据采集链路同时中断12小时以上。
第八条 通信管理局应经常对维护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定期检查安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网间结算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通信[2004]53号)自2016年11月22日起废止。
第二条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监测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监测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制定故障防范措施,明确故障处理流程,保证监测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三)组织编制监测系统的扩容、链路调整方案,组织系统扩容、链路调整的验收;
(四)组织建立及修改静态配置数据,制定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核对、检查监测系统静态配置数据,保障输出数据的准确性;
(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告,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布置监督抽测,协调解决相关争议;
(六)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配合完成监测系统功能调整、软件版本升级;
(七)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培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条 通信管理局根据监测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专人负责定期分析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分析监测系统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解决互联互通系列问题的基本资料和依据。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指派一名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技术专家于每月7日以前协助通信管理局对报表进行分析,平时根据故障投诉的具体情况,由通信管理局指定当事双方专家或第三方专家到场分析。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维单位维护人员因工作需要,对接触到的监测系统的输出数据报表、静态配置数据应严格保密。代维单位是指接受通信管理局委托,对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进行维护及维修的单位。
第四条 代维单位负责监测系统协议转换器以内的设备的日常维护,每日例行巡检,及时排除系统故障和设备故障,形成报表,并完成通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保障监测系统的不间断运行。当发现链路传输质量问题和传输故障时,及时上报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抢修。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各本地网信令链路采集点的高阻抗跨接头至通信管理局监测系统协议转换器以外的采集链路纳入日常维护和管理范围内,并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与通信管理局建立联系制度,以便发生故障时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下列数据调整时,原则上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通信管理局报告,紧急情况下随时报告通信管理局,随后完善相应的书面手续:
(一)增加、调整采集点;
(二)对网间呼叫局向、路由、中继群等影响监测系统静态数据的调整时。
通信管理局与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每月核对一次静态数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每月10日以前将静态数据(包括收敛采集系统数据、本地网内固定电话号码段和移动电话号码段)报通信管理局。
第七条 当监测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通信管理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告:
(一)监测系统设备瘫痪24小时以上;
(二)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某一本地网内采集链路全阻24小时以上;
(三)某一采集点双路数据采集链路同时中断12小时以上。
第八条 通信管理局应经常对维护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定期检查安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网间结算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通信[2004]53号)自2016年11月22日起废止。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2017年8月9日